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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天然水域每年禁渔期增至四个月

2016-11-29 09:08:00 来源:华西都市报

  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其中提到,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据介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 华西都市报记者 杜江茜

  原标题:每年禁渔期拟增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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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轶

关键词:禁渔期,天然水域,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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