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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公布“环境资源和食药品领域”典型案例

2018-01-22 20:14: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1月22日消息(记者贾宜超)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并公布了“邓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部分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7年3月,四川省检察院联合四川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部署为期两年的“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去年3月至12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93件284人,起诉666件1028人;批准逮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44件82人,起诉120件215人。

  此次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了“梁某某、颜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邓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王某某等十六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衡某某、刘某某、凡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金某公司、某某大药房等销售假药案”等。

  梁某某、颜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2013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颜某某多次从成都、资阳等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黑熊、穿山甲、大鵟、毛脚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发时,在梁某某处查获黑熊肉237.5公斤、熊头8个、熊掌31只、鳄鱼掌肉89.5公斤、穿山甲4只以及苍鹰、大鵟、毛脚鵟等动物死体或者制品,价值达68万余元。

  2017年11月14日,游仙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12月26日,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梁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颜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

  邓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需获得行政许可方能处置煤焦油的情况下,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2组无证开办煤焦油加工厂,并雇佣被告人马某某、邓某等人负责运输及加热提炼煤焦油。至2016年12月,共非法加热煤焦油200余吨。

  2016年7月,在被环保部门查处并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后,被告人邓某某仍安排人继续收购、储存、加热、销售煤焦油。2017年1月,邓某某开办的煤焦油加工厂被查封,现场扣押贮罐设施数个及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53.08吨。经检测,6份送检样品中5份均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限值,为危险废物。

  2017年11月15日,眉山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经审理,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邓文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邓卫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邓某如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某才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禁止邓卫某、邓某如、马某才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的活动。

  王某某等十六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霍某某、汪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洪雅县林场、瓦屋山镇等数地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58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榧2株,并销售牟利。

  诉讼中,洪雅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严重的某某、汪某某进行了追捕,在审查起诉中将王某某、霍某某、汪某某等组织实施的数起案件并案审查,并追诉1人,于2017年8月27日对涉案1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7年11月2日,洪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霍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汪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缓刑。

  金某公司、某某大药房等销售假药案

  2011年起,黄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浙江等地保健药品市场购买“德国黑蚂蚁生精元素”、“SEX性药霸王”、“顶呱呱”等假药,通过物流寄递方式向四川、河南等地销售。2014年底,黄某某开始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租用民房、购买西地那非、淀粉、胶囊壳等原料和胶囊压制模板等设备自行生产上述假药,并通过物流寄递方式销往四川、重庆、安徽、山西、福建等地。

  2012年8月,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实际管理人余某某,在明知黄某某所卖的“德国黑蚂蚁生精元素”、“SEX性药霸王”、“顶呱呱”等壮阳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先后8次以每盒3元至3.5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进上述药品16920盒。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某、业务员陈某某以每盒5元至8元的价格将上述假药销往叙永县某某大药房、泸州市惠某大药房等数十家药店,销量共计12300余盒,销售金额74700余元人民币。上述药店和公司从金某公司采购到上述药品后,继续加价对外销售。

  2016年7月,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县某某大药房货架上陈列着上述3类“药品”。2016年8月,叙永县检察院通过走访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后认为,某某大药房作为专门销售假药的门店,将没有合格证明的药品公开陈列销售,有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并且假药的来源有很大可查空间,遂书面建议叙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某某大药房销售假药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叙永县公安局立案后,叙永县检察院立即提前介入,跟踪督促并引导公安机关追根溯源,深挖假药犯罪的生产者和上游销售者,促使犯罪网络被全面摧毁,共查处了17名犯罪嫌疑人。

  2017年6月15日,叙永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9月12日,叙永县法院一审销售假药罪判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销售假药罪判代某某、余某某等16人,分别判代某某、余某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2000元。金某公司及代某某、余某某等16人均未提出上诉。

编辑: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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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四川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并公布了“邓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等部分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