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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才36条”出台 引才机制更加开放灵活

2017-02-19 02:06:00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成都2月18日消息(记者贾宜超)近日,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一号文件”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成都人才36条”),这是继2016年成都市委市政府一号文件——“成都人才新政十条”之后,全市出台的又一重大人才纲领性文件,对未来成都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成都人才事业实现了从“政策创新”到“体制机制改革”的跨越式发展。

  强化用人主体自主权  构建市场化的人才服务体系

  “成都人才36条”进一步厘清了党委、政府人才工作部门职能,在全国率先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政府服务清单”人才管理服务“三张清单”,强化了政府人才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公共服务和监督保障等职能,从“台前”转向“幕后”,从“管理”转向“服务”,努力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同时,“成都人才36条”突出市场化导向,向用人主体放权,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实行市场化选聘和契约化管理,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员聘用、职务评聘和收入分配自主权保障落实机制,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人才管理服务市场化。

  “成都人才36条”提出,加快建设中国成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成都国际人才城,大力引进和培育人才服务机构,打造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推动人才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引才机制更加积极开放灵活

  “成都人才36条”建立更为开放的柔性引才机制,依托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引进急需的领军人才在蓉转化科研成果。鼓励用人主体以“一人一策”的方式,吸引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内的领军人才,在蓉建立联合实验室、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展科研项目攻关,有效分享全球智力资源。

  “成都人才36条”从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出发,提出依托自贸区平台优势,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集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保税区、国际化社区等功能平台为一体,营造“类海外”的人才宜业宜商宜居环境。通过支持企业、高校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研究院等方式,建立国际化众创空间、海外离岸孵化器和海外创新创业基地,直接利用海外资源就地服务海外人才发展。同时,为解决海外人才特别是外籍人才在蓉创新创业,在项目申报、商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障碍,“成都人才36条” 积极为外籍人才来蓉创新创业争取“国民待遇”。充分体现更加开放、更加主动的引才胸襟。

  为激励对成都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成都人才36条”创新建立了高层次人才礼聘制度,通过“一人一策”“一企一策”的方式,为急需人才和团队“量身定做”扶持套餐。专门建立了重点人才(团队)接力扶持机制,通过集合部门政策资源等方式给予综合扶持,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的叠加放大效应,帮助人才(团队)发展壮大。

  人才培养机制更具国际水准

  “成都人才36条”致力于解决人才源头“活水不足”的问题,瞄准创新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以“成才”和“国际化”为目标,立足本土培养,提高人才国际化水平,促使更多优秀人才“破土冒尖”、脱颖而出,从跟跑向并跑、领跑地位提升。

  一方面突出“引进来”,大力引进海外高端培训资源,支持在蓉高校与海外一流高校院所开展学位、师资联合培训。另一方面注重“走出去”,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选派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赴海外开展短期研修,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才出国开展培训、合作等事宜,实行“分类管理”,开通“绿色通道”,允许“容缺办理”。

  建立《高层次人才名优产品目录》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成都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资源密集,但有相当部分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还躺在实验室里“睡觉”,没有得到有效转化。为进一步增加科技人才的知识价值和智力回报,成都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处置权和收益权“三权”改革,多项成果实现了“早确权、早分割、共享制”,让人才真正得利,让社会及时受益。

  为激励高层次人才自主研发具有国际水平的终端产品(服务),“成都人才36条”专门建立了《高层次人才名优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终端产品(服务),在政府采购、宣传推广等方面将给予一定支持,帮助拓展市场,这在全国属于首创。

  “成都人才36条”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交易保护和质押融资、创新创业投融资等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与市场推广形成了支撑人才发展的“组合拳”,让人才创新无虞,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自主评价+业内评价+市场评价”多元评价体系

  为有效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评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参评”等人才评价不尽科学的问题,“成都人才36条”提出了“自主评价+业内评价+市场评价”的多元评价体系,建立了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充分调动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和市场化专业机构资源和力量,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评价体系。

  职称制度是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成都人才36条”从评审主体、评审机制、评审条件等方面提出了系列改革措施。在评审主体方面突出“放”,将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在评审机制方面突出“直”,完善职称评审“直通车”和职称直聘办法,为各类急需人才打开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评审标准方面突出“破”,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探索实施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对于高层次人才的评价认定,“成都人才36条”提出建立高层次人才举荐制度,由行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企业高管充当“伯乐”认定高层次人才。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用人主体作用,探索授权行业协(学)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制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编辑: 贾宜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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