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7年1月1日起,5类情况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不纳入报销的5类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比例自付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超限价自付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以及按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居民大病保险与居民基本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起付标准统一按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每年调整。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起付标准降低50%。

报销比例方面,居民大病保险按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自2027年1月1日起,扣除起付标准后:0至5万元(含)报销60%,5万元至10万元(含)报销70%,10万元以上报销80%。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人·年和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记者 胡旭阳)

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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