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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 4种情况要被约谈

2016-10-11 07:53:00 来源:四川日报

   省委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在省一级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实施方案》,对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启动条件、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监督考核提出具体要求。今年1-8月,全省纪检机关谈话函询8344人(次),同比增长778.3%,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省委常委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带头,以上率下、作出示范,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真做好谈话提醒工作。省委主要领导先后与市(州)党委书记、省政府党组成员、贫困县县委书记等集体谈话6次,与领导干部个人谈话近200人次。

   《方案》根据省领导工作分工明确省一级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范围,谈话提醒主体涵盖所有省领导。其中,省委书记负责对省委常委班子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书记,市(州)党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省政府党组书记负责对省政府班子成员,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党组(党委)书记,市(州)政府党组书记开展谈话提醒;省委专职副书记受省委书记委托开展谈话提醒,负责对主抓或分管工作领域省管正厅实职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省委常委、省政府党员副省长、资政对分管联系省直部门、省属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省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管正厅实职领导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安排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对省管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方案》还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党组书记及其他党组成员以及省法院、省检察院党组书记的谈话提醒范围。

   《方案》规定了谈话提醒的启动条件,主要是: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六项纪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所在单位、地区、系统群众反映较为集中或“四风”和腐败问题较为突出的;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关键岗位的;存在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情况。“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措施,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体现了对广大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接受谈话提醒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或谈话提醒后整改不力或仍然顶风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适时通报。谈话提醒情况将纳入省管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干部评价使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记者 陈松)

编辑:郑轶

关键词:省管,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属高等学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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