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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院系统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矛盾化解在法院外

2016-08-26 09:13:00 来源:四川日报

  □刘裕国 盛学友

  遇到麻烦和纠纷,不用到法院,就能很快得到解决,不仅降低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还能促进社会法治化治理。近年来,四川省法院系统推广“诉非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眉山经验”,坚持调解先行,完善诉调对接,实现了司法便民和为民。2015年,眉山法院“诉非衔接”经验入选中央改革办十八大以来30个改革成功案例,为全国社会治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

  “诉非”巧衔接,对矛盾纠纷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方式进行调解

  “要不是通过‘诉非衔接’调解,我的案子恐怕到现在还得在法院耗着。”对眉山市市民夏朝勇来说,两年前的那次意外,让他仿佛一下子跌入了万丈深渊。

  眉山市某建筑公司在一项工程施工中需要租赁塔吊。王志文从中牵线帮助租赁。2014年4月,塔吊在使用中发生故障,王志文雇用的夏朝勇上塔吊维修,不小心掉下来摔成高位截瘫,花去医疗费近60万元。

  夏朝勇要求赔偿损失。但是,王志文因私刻印章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问题一下子陷入困境。

  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法院委派县大调解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参加调解。2015年1月11日双方达成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另赔偿其他损失139万元,当天付其他损失50万元。其余款项后来也如约结清。

  这是2014年以来,眉山发生的7万多件矛盾纠纷中,通过“诉非衔接”成功化解的一个典型案例。

  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介绍,所谓“诉非衔接”,就是把非诉讼多元化调解组织和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联通。“请进来”,就是法院把多元化调解组织请到法院做一些调解工作。“走出去”,就是在矛盾纠纷较为集中的地方设立法官工作室、巡回审判庭。采取这种方式把法院和多元化调解组织、法官及调解员有机衔接起来,同时建立专家库,对矛盾纠纷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等方式进行有效调解。

  2012年5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截至目前,非诉调解组织在眉山两级法院设立调解工作室42个,641名特邀调解员和527个特邀调解组织登记在册。法院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地方设立了193个法官联络室,与156个行政机关、538个行业和调解组织建立了固定的对接关系。2015年,眉山18899件矛盾纠纷通过当地多元化调解组织调解,其中98%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大量矛盾纠纷在诉讼外就得到解决,不仅降低诉讼成本,还能节约司法资源

  “‘诉非衔接’能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好,归功于‘两个延伸’,即法治化的治理向前延伸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向后延伸。”王海萍说。

  所谓向前延伸,就是法院对第三方调解组织进行培训,指导其在法律框架下做调解工作,同时对经调解后双方认定的事实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成果以法律效力。若一方到了法院,法院也不会再对事实予以审理。

  所谓向后延伸,就是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时,法院还可以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针对不是很复杂的纠纷或者尚不知有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当事人,法官就会对其进行诉讼辅导,引导其采取节约成本的非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非要诉讼,法院也可立案后委托非诉调解组织再对其做调解工作。确实调解不了、当事人坚持诉讼且事实清楚、争议不是很大的纠纷,则分流到速裁庭速裁,案情复杂的分流到普通业务庭处理。

  “‘两个延伸’使大量矛盾纠纷在诉讼外就得到解决,不仅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还能节约司法资源,让法官把更多精力放到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王海萍说。

  2015年,眉山某公司50岁的彭某在上班途中受伤,出院后要求公司赔偿7万多元费用,公司以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为由拒绝赔付,为此,彭某将公司诉至眉山中院。法官将彭某带到诉讼辅导室进行“辅分调审”辅导,认为应按工伤处理,遂联合劳动部门一起进行调解。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在法院立案后经过非诉调解,也得到了圆满解决。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村民陈某等74人于2015年9月30日将林某某诉至丹棱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和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为了不误农时,遂将该案委托给张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又报请丹棱县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联合调解,双方最终于10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

  促进社会更加理性、规则、诚信、文明,“眉山经验”列入省人大立法调研计划

  医患纠纷近年来在各地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痛点和难点。

  据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余海和遂宁市医患调解中心邹卓玲介绍,与眉山“诉非衔接”改革试点采用的由中立评估员作为第三方促进医患纠纷有效化解的“中立评估”机制不同的是,遂宁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优势,把“调前鉴定”作为普遍原则,“不鉴定调解赔偿”作为例外,建立医患纠纷司法鉴定绿色通道,使不少医患纠纷通过司法鉴定后调解解决。

  患者熊某于2014年7月到遂宁市某医院就医,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遵医嘱要求多运动,经治疗病情反复。出院后,熊某在其他医院确诊系股骨头坏死,于是他以医方诊疗错误导致病情恶化为由,委托律师向医调中心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员多次做工作,双方同意做司法鉴定。因对医方不信任,患方提出委托医调中心全程参与鉴定。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显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中,客观上对股骨头坏死进展恶化具有辅助作用,参与度为25%。对此,医方表示有异议,但患方认为医方在推脱责任,不同意再次鉴定。为此,医调中心又多次与双方面谈、电话劝导,最后,医方同意赔偿6.8万元,并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赔偿协议。

  据介绍,2007年前,遂宁市年均发生“医闹”事件50余起。2014年,全市共发生医患纠纷仅194件,“医闹”事件不足10起,未发生因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不少人认为,“诉非衔接”是在帮助法院减轻负担。“其实,‘诉非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更在于促进社会更加理性、规则、诚信、文明。”王海萍认为,它可以让当事人在自由意志状态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协商、谈判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合作、诚信的法治观念。

  眉山中院院长张能介绍,试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后,眉山市社会治理基础比较薄弱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变。近年来,该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万人起诉率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信访量在全省也排在末位。

  据了解,为了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更加规范化、法治化,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工作。“如果进展顺利,条例(草案)有望11月提请审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说。

  (原载2016年8月25日《人民日报》)

编辑:郑轶

关键词:矛盾纠纷,纠纷解决机制,法院系统,矛盾化解,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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