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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40元“抢票费” 乐山一市民状告抢票软件公司败诉

2018-04-13 10:00:00来源:成都商报

  因为被收取了40元的“抢票费”,四川乐山市民李枚加认为没有“明码标价”,侵犯其知情权,遂将抢票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经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其败诉。李枚加不服,又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

  去年4月8日,李枚加利用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蒜芽公司”)提供的手机软件(智行火车票)订购了4月10日乐山至成都南的动车车票。李枚加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乐山至成都南动车二等座票价为51元,但蒜芽公司收取了他71元。

  第二天,李枚加再次利用该手机软件订购了4月11日乐山至成都南的动车车票。二等座票价为51元,但被收取了81元,后退款10元,实际收取71元。

  李枚加认为,在该抢票软件的页面上,没有看到任何收费价格公示,侵犯了其知情权、财产权、选择权,蒜芽公司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收取了未标明的费用,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其违法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2017年4月11日,李枚加将蒜芽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40元抢票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7年11月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该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交易回单能够看出被告收取的费用及火车票实际票价,被告在购买后乘坐前对此都已知晓。

  法院认为,原告在庭审现场演示中,也能看到在购买火车票时有预订和抢票两项选择,并标明有相应的价格。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火车票之时手机软件的操作界面情况,无法证明被告未对价格进行标示。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行为,也不能证明多付40元购买火车票是在其不知情、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进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李枚加不服,并上诉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直播。经过审理,法院当庭驳回了李枚加的上诉。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祝浩杰

编辑: 郑轶

被收40元“抢票费” 乐山一市民状告抢票软件公司败诉

因为被收取了40元的“抢票费”,四川乐山市民李枚加认为没有“明码标价”,侵犯其知情权,遂将抢票软件公司告上了法庭。去年4月8日,李枚加利用上海蒜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蒜芽公司”)提供的手机软件(智行火车票)订购了4月10日乐山至成都南的动车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