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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严把“准入关”才能堵住“红头文件”漏洞

2017-02-15 12:40:00来源:央广网

  “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一律‘没收’”……这些限定性极强的规定是贵州某县的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管理县辖区内所有城乡居民操办酒席的“红头文件”,文件一经曝出,引发质疑。(人民网 2月7日)

  “红头文件”也可以成为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文件常常以政府红色文头印发,彰显了文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准立法行为。由于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简单,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定,通常都是一件事情一份文件、一个会议一份文件,甚至一拍脑袋一份文件,也因此产生了许多“文件事件”。规范性文件“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主体乱。在庞杂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下,每一级政府都是执法机构,都有权制定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下级关系看似等级分明,实则错综复杂,这就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的现象不可避免。二是规范的事项乱,啥事都敢发个“红头文件”。文件所规定的问题和事项林林总总,千头万绪,无所不包,各级政府都相信文件是管理的“万能药”。加之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即使有些事情法律法规规定的十分详尽,也会将法律法规搁置一旁热衷于用“一枝笔”签署红头文件,因此,红头文件泛滥和违反法律的现象就见怪不怪了。三是制定程序乱。各机关各部门制定文件的程序也是五花八门,缺乏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有的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或是推卸本该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加重群众负担,制定出与上位法律和文件相抵触的规定,造成文件与文件打架、规定与规定相矛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此外,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地方对政府文件的制定程序作出规定外,国家对谁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哪些事项才能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各类主体需要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没有作出统一规范。四是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程序乱。国家严密规定了上级部门有权撤销下一级制定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即使立法法已经对法规、规章规定了违法审查程序,国家至今也没有对一件违法的法规、规章予以审查撤销。加之文件缺乏公开性,根本没有广泛征求相对人意见,群众监督这个环节也时常处于闭塞状态。

  一个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不适当或有失公正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实施,危害的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利益,而是影响到一个方面、一个系统、一个地区,会在一个较长时间,损害成千上万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红头文件”频频违法,一方面暴露了地方政府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领导权大于法的意识根深蒂固,对职责认识不清楚,对“管理”的理解简单化,另一方面也再次暴露了我国在立法环节的不严密和不科学,“红头文件”的制定都应当是一件十分严肃认真的事,既不能靠个别领导拍脑袋,也不能指望几个“文吏”闭门造车,更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背离。而应该是一件程序严密的事情,必要的审查和备案制度必须要完善和落实。人们对一些“红头文件”的质疑,关键在于“红头文件”的制定者是否遵规守法、程序正当,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而不是“红头文件”这种传递政令的渠道形式。

  为了制止违法“红头文件”的泛滥,很多地方都开展了集中清理整顿活动,但这种“清理”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并非治本之策。根治“文件违法”的顽疾必须强化对红头文件的前置审查程序,建立和执行严密的制定和出台机制,通过严格规范的文件制定程序,经过广泛征求相对人意见,法制部门的严格审查并上报批准后,才能正式成为规范性文件下发执行。前置审查程序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审查,首先是对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的界定,凡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不论是什么名称,如意见、办法、规定、纪要等,都应当备案审查。其次就是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规定的事项是否越权,是否有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定程序是否违法等。合理性审查主要审查制订规范性文件的动机、目的、原则以及是否符合公正、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红头文件”的科学性、合法性和严肃性至关重要,决不能当成儿戏。只有将“红头文件”置于法律的框架内,加强监督审查,严把“准入关”,才能使“红头文件”的发布科学规范,也才能确保各种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公正行使。

编辑: 刘涛
关键词: 红头文件,违法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