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最后一天,成都邛崃一家医美公司组织全体约40名员工,在火锅店举行了迎新春聚餐。当天晚上11点左右,聚餐结束后,公司安排人将喝了酒的员工周女士送回家。

  按照周女士母亲的意思,护送的同事把周女士送到她前夫李某那里。但没想到,2019年的第一天,1月1日早上9点左右,李某发现前妻已经没有了呼吸。送医后,周女士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周女士的死因或与饮酒后窒息有关。

  随后,周女士的父亲、母亲还有不满7岁的儿子一同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的5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余万元。

  ↑庭审现场

  近日,红星新闻从成都市邛崃法院获悉,该案目前已作出判决并生效。法院判决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算下来约15.8万元,而周女士自身对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聚餐时女员工喝酒 第二天早上被发现人死家中

  2018年12月31日,涉案医美公司组织了全体员工在火锅店聚餐,一共安排了五桌。晚上8点半左右,员工陆续到达就餐地,共有约40人出席。周女士自己开车来到火锅店后,与同事张建某、邝某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刘某同桌就餐。吃饭过程中,周女士选择了喝酒,还提出让刘某开她的车送她回家。聚餐期间,张元某、康某、陈某因为有事提前离开了。

  晚上约11点,聚餐结束,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徐某某和刘某送周女士回家,由刘某开周女士的车。但两人都不知道周女士家住哪里,就从周女士的包里拿出手机,给周女士的母亲王某某打了电话。王某某在电话里让他们联系周女士的前夫李某,二人正准备复婚,目前住在一起,李某会照管她的。

  于是,将近夜里12点,两名员工最终将周女士交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周女士喝了酒。李某照顾周女士休息时,周女士吐了,李某清洁后便去到另一个房间睡觉。但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李某发现周女士已经没有了呼吸。送到医院后,周女士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周女士“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急性酒精中毒,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周女士的家人认为,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的召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阻拦周女士被劝酒,也没有在她醉酒后及时安排送医,公司对周女士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聚餐的火锅店也应负有提醒顾客不能过度饮酒的注意义务。此外,与周女士同桌的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劝酒,导致周女士严重饮酒过量,并且没有及时将她送医救治,同桌同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周女士的父亲、母亲还有不满7岁的儿子,一同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5名同事(张建某、邝某某、张元某、陈某、康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余万元。

  公司:

  聚餐前明确表示“自愿选择饮料酒水” 安排人送回家已尽义务

  对此,医美公司辩称,在聚餐刚开始时,与周女士同桌的张建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就明确传达了“大家自愿选择饮料和酒水、不劝酒”的意思,同桌员工也表示赞同。周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选择饮酒,公司及公司员工无权干涉,而且也没有人对她劝酒或强迫饮酒。因此,公司认为,原告所称“周女士被多种形式劝酒”的说法并不属实。

  “整个就餐过程中,她并没有表现出任何醉酒的状态,只是精神略显兴奋,但这都是饮酒后的正常反应。聚餐结束后,她也是自行从火锅店二楼走下一楼,并不存在‘不省人事’的状况。”被告医美公司表示,周女士饮酒后没有出现严重的不适,能够正常行走和表达,以普通人的判断来看,并不需要送到医院就诊。

  此外,医美公司还认为,周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前就已经死亡,医院对于周女士的死亡原因只是作出推断,并未做尸检,因此她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还是与饮酒有关,并不能确定。聚餐结束后,为了保证她的安全,公司安排员工护送她回家,交到她家人手中,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火锅店表示,就餐者在其店内进餐喝酒都是出于自愿,火锅店不主动推销酒水,在客人需要饮酒时才会提供。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周女士喝完酒后下楼的时候神志是清醒的,并不是烂醉如泥。

  其他被起诉的同桌同事则表示,自己并没有对周女士劝酒,就餐中途,其中三个人因为有事还提前离开了。

  邛崃法院经审理发现,参与就餐者或同桌饮酒者是否存在劝酒、斗酒行为,目前没有证据支撑,而周女士的具体饮酒数量也不详。

  事故发生后,周女士的母亲曾以借款的形式在医美公司借支了2万元。庭审中,医美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那该借支款应予以扣除;如果判定公司没有责任,那出于人道主义,医美公司也不会收回该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