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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醉酒客搭了个醉驾车 撞成十级伤残 自己还要担责

2018-09-11 09:36:00来源:成都商报

  醉意中,王豪搭上了朋友王先国的摩托车,而王先国当时也是一名醉汉,所驾驶的摩托车还未经登记、证驾不符。两人在路上撞上一辆小汽车,王豪被摔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王先国承担主要责任,汽车司机卢滔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王豪将事故相关人员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判决认定,王豪明知朋友醉酒仍要搭车,存在过错,须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深夜搭上醉驾车 半路车祸成十级伤残

  2017年8月30日晚,王豪和王先国一同参加朋友聚会,席间两人都喝了不少酒。饭后,两人相约出去玩,有些醉意的王豪自愿搭上了同样醉醺醺的王先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两人沿邛芦路由芦山县往邛崃市方向行驶。深夜22时59分许,当王先国驾车行至邛芦路23km+900m路段时,在道路右侧遇上了卢滔驾驶的大众牌轿车,两车撞了个正着,导致车辆损坏,王先国和王豪受伤。

  事发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王先国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车。此外,王先国驾驶的嘉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既未经登记,也非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而卢滔所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由此,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先国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卢滔承担次要责任,王豪不承担此事故责任。2018年2月26日,王豪的伤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对簿公堂要赔偿 法院判决自身承担8844.2元

  4月10日,王豪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摩托车司机王先国、汽车司机卢滔、汽车的实际主人杨建军、汽车挂靠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5043.04元。

  邛崃法院审理后查明,王豪是在饮酒后乘坐王先国驾驶的摩托车,当时他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78.5±3.8mg/100ml。法院认为,原告王豪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615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31586.43元,再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确定该款由被告王先国与被告卢滔按7:3比例承担。

  因保险公司承保了卢滔所驾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31586.43元的30%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代为承担。剩下的70%又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认为,王豪在夜间饮酒后乘坐已处于醉酒状态的王先国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对自己生命安全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本次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所以确定由王豪与王先国按4:6比例承担责任,由王豪自行承担8844.2元。

  法官说法:自愿搭醉驾车 自己也须担责

  邛崃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主要考虑点在交通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责任。

  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就损害发生是否有过错均要作为考虑因素,其中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王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有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义务,在自己大量饮酒后还自愿搭乘也大量饮酒人的摩托车,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中,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还提醒,作为乘客,首先要有安全意识,并选择安全的出行方式,应乘坐符合国家规定的交通工具,注意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毒驾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其次,还应做好安全防范,比如戴好安全头盔,超载车辆不选择乘坐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编辑: 郑轶

成都:醉酒客搭了个醉驾车 撞成十级伤残 自己还要担责

醉意中,王豪搭上了朋友王先国的摩托车,而王先国当时也是一名醉汉,所驾驶的摩托车还未经登记、证驾不符。邛崃法院审理后查明,王豪是在饮酒后乘坐王先国驾驶的摩托车,当时他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78.5±3.8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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