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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城管督察新办法 五类违纪行为要挨罚
2012-08-31 10:27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城管执法人员违纪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吊销执法证件,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也要被追究责任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新闻曝光、举报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调查、不处理的,同样要追究纪律责任

  8月29日,《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纪律督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按规定持执法证件、穿起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从事非公务活动等五种情况,督察人员要当场向城管执法人员提出警示、告戒,并予以纠正。

  《办法》同时规定,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新闻曝光、举报投诉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过问、不调查、不报告、不处理的,也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执法紧盯五类行为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主要监督城管执法人员以下五类行为:

  不按规定持执法证件执法,不按规定着执法制式服装的;

  着执法制式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从事非公务活动的;

  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纠正,或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超越法定职责和职权执法,或在执法工作中违反执法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按执法程序执法,方式野蛮、态度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对以上五类行为,督察人员应当场提出警示、告戒,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督察建议,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处理。

  城管执法单位对督察人员提出的督察建议,应及时根据违纪的性质和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提出处置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抄送上一级督察机构备案。

  执法人员违纪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城管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吊销其执法证件,并对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督察不作为也要遭理抹

  《办法》还规定,各城管(执法)局、分局应有承担执法督察职能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督察机构)或有专门从事执法督察的工作人员,形成督察工作网络。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如果存在“不作为,导致城管执法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没能及时纠正,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涉嫌渎职行为;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对新闻曝光、举报投诉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过问、不调查、不报告、不处理的”等情形,也要被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大专以上学历才能当督察

  据了解,督察人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管理知识;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纪;具有一年以上城市管理工作经历和较好的组织、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记者从成都市某区城管局了解到,“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一般是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而现行的督察城管人员一般都具有大专学历。

  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纠正违纪行为,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办法》还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认定的违纪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和申诉。

  某区城管局:我们早已配备督察

  对于城管设督察一事,昨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某区城管局负责人。他说这并不是新鲜事,前些年,城管形象被妖魔化后,他所在的城管局为了树城管形象,成立了督察城管队伍。全区150名城管,共配备了6名督察人员。6年时间里,督察城管监督了不少城管执法人员,一批城管干部还接受了“内部通报及待岗培训”等处罚。

  华西都市报记者席秦岭 实习生邓雅薪

责编:李宏博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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